近日,我市一些“城中村”在搞自来水改造工程,这是一件好事实事,而有的社居委却为收费发愁,原因是无法做到一碗水端平。“我们是按实际情况分别不同住户收1000元和1500元,不这么收费就没有钱开工,可这么收了又让一些住户不满。”某位社居委负责人的一番话,道出了其中的尴尬:视不同的对象收费看似合理,但不合乎“法”。 生活在同一个地区,同样是享受自来水改造,为什么交的费用却不一样?按照一些社居委负责人的解释,少交钱的住户原是该村的常住户,当初村级集体经济转为股份制时都有股份,对本地发展曾做出贡献,因此可以少交钱;多交钱的住户一般都是外来搬迁户,没有作过贡献且不参股,因此要多交钱。细想一下,这种解释的确有其充足的理由,为本地发展做出贡献的住户当然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,而外来户多交钱没有必要抱怨,因为各项收费依据的确有案可查。 各人各费或许合理,但这种“差别对待”是否合法?且不说统一物价早就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事情,就针对自来水改造这种公益性建设项目而言,收费本来就应是统一的,不应该出现各人各价的情形。其实,笔者认为要避免这种尴尬也并不难,各社居委对每户先收取同样的费用,然后对那些常住入股的住户可实行部分资金返还,如此既可避免“差别对待”,又合情合法。钱还是一样的收,而手法的变通却能得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。 其实,这种“合理不合法”的事情在当今并不少见。北京有人为省油去搭“顺风车”、广州因购入新仪器而增收检测费、各地运输高峰期间交通运输费猛涨更是比比皆是……许多看似合理有情的事,在法律条文上却无法找到相应条款,最后被扣上了不合法的违规“帽子”。其中可能是方式方法有误,也可能是所处环境的特殊,但有一点是相通的,就是法律法规意识的薄弱造成了一些人只顾及事情本身的态势,却忽视了事件背后是否触及法律法规这道警戒线。如果偏离了法律法规的准绳,原本叫好的美事也会成为社会苛责的借口。 当前,全社会在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,像“城中村”改造这种受惠于民的好事今后还会不断涌现。各有关单位部门既要有办好事的愿望,更要有依法办事、把好事办好的本领,切莫陷入“合理不合法”的尴尬境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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