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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千外挂车辆限期“改姓” 明年3月31日前主动“回锡”可免交税费差额
阅读: 来源: 作者: 时间: 2006-10-26

 

  本报讯 记者袁晓岚皇甫辉煜报道 本报6月9日A19版曾就外挂车问题深度报道过《揭秘货车“大移民”》一文,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。本月起,无锡将与全省联动重点打击这些改了“姓”的外挂车船,同时也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外挂车船和违法办理外挂车船的中介结构。
  一些外省市地区在经济利益驱动下,通过降低车船交通规费征收标准,吸引我市部分车船落户入籍,造成了我市车船外挂现象。据统计,我市外挂载货汽车、九座以上的客车达1925辆,外挂船舶368艘,分别居全省第三位和第六位,并存在进一步滋生和蔓延的趋势。这些外挂汽车、船舶通过逃避规费,变相压价,直接影响了我市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,造成了国家财税收入的大量流失,给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隐患。
  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市,汽车悬挂外省、市号牌,船舶在外省、市登记注册,主要在我市辖区内行驶或者从事经营的则一律认定为“外挂汽车或船舶”。为鼓励外挂车船主动回归我市也放宽了政策:凡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,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、船机港落户的,本期间原在外挂省所缴税费低于我市车船税费的差额免予补征。凡在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,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、船籍港落户的,补足从2006年10月1日起在外挂省、市所缴的车船规费与我市应缴规费的差额。而对于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车船主等待的将是重罚:凡在2007年7月1日后,外挂车船未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、船籍港落户,而经相关部门取证确认是外挂车船的,除补足从2006年10月1日起的规费差额,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,另依法予以罚款处罚。这些车船转回无锡后,次月起按我市规定征收规费;未转回我市落籍的,车船主应当主动办理我市汽车、船舶登记等手续。此外,我市将对无税费缴讫的外挂车船,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,并坚决打击违法办理汽车号牌或船舶证照外挂的中介机构和个人,严肃查处跨省、市征收税费的违法行为。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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